小区对外短租应当取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_资讯_易房客苏州站

小区对外短租应当取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

2024-05-05       浏览次数:85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8月10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至8月18日17:00。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短租的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兰亭珑悦花园售楼部的小编看到,《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短租住房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短租住房的经营条件。即应当取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没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此外,房屋还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依法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二是明确短租经营者的安全责任。规定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者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亭珑悦花园售楼部的小编说明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三是明确互联网平台核验责任。规定发布短租住房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供的业主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材料,实地查看房屋状况,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一登记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打赏
凡注明"来源:易房客"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键词:

0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